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处室、本单位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公开,保密谁负责,内容谁更新”的原则;坚持办公室统一协调、各处室(单位)分别落实、难点问题集中会商和公开信息事前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发布涉及本局其他处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应协调一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六条 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主动或在办公室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本局制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标准的名称、摘要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全文; (五)行业统计信息;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七)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审批、核准事项及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 (八)本局负责分配的国家资源的分配情况;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二)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本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和分管局领导批准方可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以本局门户网站(www.nmca.gov.cn)为主要方式,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根据需要,应在办公地点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和更新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息内容,配合办公室完成好相关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应当包括编号、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根据实际变化,及时做出修订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实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信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五条 本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按程序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分送相关处室、单位承办。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再受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办公室复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会商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与申请人协商以适当形式解决。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监察处负责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相关投诉和举报,由监察处牵头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1日前负责编制完成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3月31日前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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