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推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部令10号),结合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xml:namespace>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局所有行使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监察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效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处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后果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时,按以下法律适用规则执行: (一)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十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政策法规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部门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除根据有关规定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外,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并在处罚建议中具体阐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包括依据的事实、情节和证据等;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必须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核审; (三)经政策法规处核审后,承办处室将核审意见连同案卷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审查,最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处可以通过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实施行政处罚的处室或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裁量权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